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4年9月,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公司财产经强制执行后-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经济法
首页 题库首页在线模考
取消
简答题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4年9月,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公司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另一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24年11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称C公司并未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仅凭B公司强制执行后无法得到足额清偿的结果不足以判断C公司债务能否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事实:
(1)2023年8月,D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期一年,A公司以其自有设备为D公司的借款向甲银行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偿还。经A公司,D公司,甲银行三方协商,甲银行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拍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借款本息,但仍余30万元未能清偿。
(2)2023年5月31日,赵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A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合同签订时,房屋尚未建成。后因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工程已停工数月,至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时,仍未恢复施工,已无实际交付的可能。此时,赵某已支付了40%的价款。得知A公司破产申请的事实后,赵某向A公司管理人主张返还其已支付的价款,并主张其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工程价款、甲银行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2024年1月,A公司向E公司购买了一套施工设备,双方约定:分期付款,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若E公司依法行使取回权,A公司在E公司取回后的2个月内支付剩余货款,则可以将该批货物回赎。截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A公司已经支付70%的货款。A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E公司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由于A公司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该批货物,2025年2月15日,E公司将该批货物出售给了F公司,并将所得价款扣除A公司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返还给了A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就C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银行能否就尚未得到清偿的3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赵某主张其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工程价款、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E公司是否有权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5)E公司将货物转让给F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1.5分)。
(2)甲银行不能就尚未得到清偿的3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0.5分)。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1.5分)。
(3)赵某的主张成立(0.5分)。根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只支付了部分价款.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5分)。
(4)E公司有权取回货物(0.5分)。根据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1.5分),
 (5)符合规定(0.5分)。根据规定,出卖人依法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1.5分)。

你可能喜欢

简答题2024年3月25日,陈某和马某约定:陈某向马某借款125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月利率1%,借期1年;该笔借款由陈某的好友林某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陈某于当日向马某出具了借据、借条;同时林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马某作出保证,马某接收且未提出异议。3月28日,马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陈某的银行账户转入借款共计125万元。
2024年8月25日,马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借款补充协议》,载明:陈某于2024年8月25日向马某追加借款50万元,借款用于合法的生产或经营活动;追加的价款仍按1%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追加的价款与上次的借款均于2025年3月25日之前还清。对于此次借款追加协议,双方均未告知林某。
2025年3月25日,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马某要求林某承担175万元的保证责任,林某拒绝,并提出两项理由:(1)马某应当先起诉陈某,并就陈某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的,才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2)追加的50万元借款未经其同意,故其对追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025年4月5日,陈某和马某签订了一份《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因陈某无力偿还剩余借款,故陈某同意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至马某名下,以抵偿对马某的债务,该房产过户至马某名下时,陈某与马某的上述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后因陈某不配合过户,马某多次催告后,陈某仍不配合,《以物抵债协议》未继续履行。
2025年5月18日,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继续偿还175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陈某提出主张,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原债务已经消灭,马某只能要求其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无权要求其履行原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和马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林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马某作出保证,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林某拒绝向马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两项理由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4)陈某未将房屋过户至马某名下,陈某和马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陈某关于双方已经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原债务已经消灭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陈某关于马某无权要求其履行原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远大集团于2013年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2024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远大集团招股说明书存在财务数据造假的行为。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远大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为提高应收账款回款金额,财务负责人刘某请示董事长郭某后,命令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虚假的应收账款回款。截止2012年12月31日,远大集团通过上述措施虚增应收账款回款3亿元。
同时,调查过程中还发现,2023年10月,远大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明天公司总经理金某挪用公款50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支出。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给远大集团董事长郭某,由于明天公司是远大集团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因此董事长钱某要求全体员工严格保守秘密,并未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2023年全年,明天公司净利润为4000万元。明天公司2023年股东会做出决议,决定向母公司远大集团和包括董事长郭某在内的其他股东,派发利润3500万元和500万元。
2024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认定:远大集团制造应收账款回款假象,在首次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申报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远大集团和明天公司未及时披露总经理金某挪用公款,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为此,证监会决定对远大集团以及董事长郭某在内的9名董事,3名监事、财务总监刘某和明天公司总经理金某,保荐人大发证券等做出行政处罚。
远大集团独立董事李某对证监会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理由是:本人刚刚担任独立董事,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无法发现财务造假。2024年8月10日,明天公司债权人甲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认定远大集团通过明天公司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远大集团和郭某等股东返还违规分红4000万元,并赔偿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
2024年8月11日,已持有7个月远大集团2%股票的股东崔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在郭某在内的9名董事提起诉讼,诉求9名被告赔偿远大集团因缴纳证监会的罚款500万元。2024年9月1日,上交所作出终止远大集团股票上市的决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远大集团是否应当对明天公司总经理金某挪用公款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2)独立董事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银行诉请人民法院认定远大集团和郭某抽逃出资,判令远大集团和郭某等股东返还违规分红并赔偿损失,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4)崔某是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5)崔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并说明理由。
(6)远大集团退市后,还能否重新在上交所上市?并说明理由。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