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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背书转让行为有效。
根据规定,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3) D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4) 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