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或有事项
第十八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大于50%小于等于95%)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或有事项会计的具体应用(★★)
  【提示】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结合
(一)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后,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或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
  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原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诉讼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按照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预计诉讼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4.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未决诉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债务担保
(三)产品质量保证
(四)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
  1.金额的确定
  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较低者。
  2.科目的确定
  (1)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此时,企业通常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再将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的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2)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规定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三章 收 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1.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预收款方式;订货销售的处理
  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1)视同买断方式
①如果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通常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如果受托方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委托方通常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3.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2)收取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通常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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