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名称:禁止欺诈客户与虚假陈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
一、所属科目 & 分值预估
-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常考题型:单选 / 多选 / 判断
- 分值:3–6 分
- 命题特点:以「选非题」形式考第五条的五类禁止行为最为常见,务必看清题干问的是「属于」还是「不属于」
二、核心内容(必背)
1. 禁止损害客户利益的五类行为(第五十七条):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禁止承诺收益(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3. 客户资产独立与禁止挪用(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4. 虚假陈述(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三类违法行为的分界:欺诈客户(第五十七条)发生在受托交易环节,侵害的是客户利益;虚假陈述(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发生在信息披露环节,侵害的是投资者利益;承诺收益(第一百三十五条)属于证券公司执业禁止行为。
三、必背考点清单
1. 第五十七条列举五类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 违背客户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 禁止。
3. 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交易确认文件 —— 禁止。
4. 未经委托擅自买卖或假借客户名义买卖 —— 禁止。
5. 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 禁止。
6. 损害客户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证券公司不得承诺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也不得承诺赔偿其损失。
8.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得归入证券公司自有财产。
9. 禁止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10. 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时,客户资金和证券不属于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11. 非因客户自身债务或法定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强制执行客户资金证券。
1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致投资者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易混区分(考试挖坑点)
- 易混点 1:「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的成立要件
- 正确结论:需以牟取佣金收入为目的。题干若只说「建议客户调整持仓」而无牟取佣金的目的,要仔细辨析,不要一概认定为违法。
- 易混点 2:禁止承诺收益的主体是谁?
- 正确结论:第一百三十五条针对的是证券公司。题干换成其他机构时要看各自适用的规则,不要泛化套用。
- 易混点 3:客户资金属于谁?
- 正确结论:属于客户,不属于证券公司自有财产;证券公司破产或清算时不属于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
- 易混点 4:欺诈客户 vs 虚假陈述
- 正确结论:欺诈客户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受托交易环节损害客户利益(第五十七条);虚假陈述是信息披露环节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二者发生的环节与侵害的对象均不同。
五、速记口诀(一句话)
「违背委托、不给单据、擅自买卖、假借名义、诱使炒单——五条红线;收益不能承诺,客户的钱不能碰。」
六、典型例题(1 道)
题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的是( )。
A.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B.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C. 按照客户的委托及时为其买卖证券并按规定提供交易确认文件
D.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
答案: C
解析: 第五十七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五类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C 项是依法依规履行受托义务的正常做法,不属于禁止行为,符合题意。A、B、D 三项分别对应第(一)项、第(四)项、第(三)项。本题是「选非题」,务必看清题干问的是「不属于」。
七、考点问答(3 问 3 答)
Q1: 《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哪些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A1: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Q2: 证券公司能否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A2: 不能。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Q3: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在证券公司破产时如何处理?A3: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证券公司的自有财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