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讲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 所属考试 | 证券从业资格 |
|---|---|
| 所属科目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对应大纲 |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 |
| 所属章节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知识点名称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
| 适用等级 |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一般从业资格) |
| 考试分值 | 约 4~6 分 |
核心内容
- 两种设立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 发起人的人数与住所要求。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四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 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第九十五条列举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三项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注册资本与已发行股份数及设立时发行股份数、面额股每股金额、发行类别股时各类别股的股份数及权利义务、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与认购股份数及出资方式、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通知和公告办法,以及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注册资本与认购比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缴纳股款与公开募集程序。第九十八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公司成立大会与设立登记。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并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成立大会行使六项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监事、审核设立费用、审核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重大变化时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份未募足或者股款缴足后发起人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易错点
记忆口诀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的高频考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出现,重点考查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区别、发起人人数与住所要求、募集设立中百分之三十五的认购下限、股款缴纳时点、成立大会的三十日与十五日两个期限及表决口径,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回购的相关规定」合并考查,预计分值约 4~6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
A. 百分之二十 B. 百分之三十五 C. 百分之五十 D. 百分之五十一
解析:考查募集设立的认购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故选 B。百分之五十对应的是「半数以上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的人数要求,不是认购比例,注意区分。
2.【多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B. 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C.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D.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解析:考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A 正确);第九十二条规定发起人为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B 正确);第九十八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C 正确);第九十六条规定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D 正确),故四个选项均正确。
常见问题(QA)
- Q1: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核心区别是什么?在实务中如何选择?
- A1:核心区别在于股份的认购主体与发行范围。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程序相对简单、设立周期短、股权结构清晰,适合股东人数较少、融资需求可通过内部解决的企业;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不得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能够一次性募集较大规模资金,但需要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验资、召开成立大会,程序更复杂、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实务中选择哪种方式,主要取决于融资规模、股东结构安排、设立时间要求以及是否愿意承担公开募集的信息披露义务。
- Q2:公司成立大会的职权与表决规则是怎样的?为什么要有「成立大会」这一环节?
- A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成立大会行使六项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以及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时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成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设立成立大会的意义在于:募集设立中认股人众多且未参与公司筹办,需要一个由认股人组成的机关来确认设立过程的合法性、审核设立费用与出资作价、选举治理机构,从而在制度上形成对发起人的制衡,保护认股人利益。
- Q3: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通常怎么考?有哪些容易设置陷阱的数字?
- A3:常见考法有三类:一是直接考数字,如发起人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募集设立认购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成立大会三十日内召开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设立登记;二是考程序顺序,如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缴足股款、验资、召开成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三是考责任,如发起人未按认购股份缴纳股款时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股份未募足时认股人的返还请求权及利息。最容易设置陷阱的是「百分之三十五」与「半数以上」的混用,以及「三十日」与「十五日」的对调,做题时先判断题目问的是人数、比例还是期限,再对应条文。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s://www.sac.net.cn/
说明:《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 年 11 月发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科目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两科。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