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讲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 所属考试 | 证券从业资格 |
|---|---|
| 所属科目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对应大纲 |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 |
| 所属章节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知识点名称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
| 适用等级 |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
| 考试分值 | 约 4~6 分 |
核心内容
- 任职的消极条件:五种情形不得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利用职务侵占公共财物、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⑤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两项基本义务:忠实与勤勉。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进一步区分两项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要求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同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适用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这是把「事实董事」纳入规制的重要安排。
- 六项禁止行为。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①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④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⑤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⑥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这六项是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属于不可逾越的底线。
- 三项特定交易的程序要求。①自我交易(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其近亲属、其本人或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其他关联人同样适用。②谋取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三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已报告并经决议通过,或者依法公司不能利用该机会的除外。③竞业(第一百八十四条):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关联董事回避与归入权。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董事会对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归入权。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要求其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责任体系:赔偿、诉讼与保险。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建立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该规则还延伸适用于全资子公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起诉。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允许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投保或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
易错点
记忆口诀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公司法部分的核心考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出现,重点考查任职消极条件的期限、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六项禁止行为、三项特定交易的程序要求、关联董事回避、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条件与前置程序,预计分值约 4~6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
A. 百分之一以上 B. 百分之三以上 C. 百分之五以上 D. 百分之十以上
解析:考查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设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门槛。
2.【多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有( )。
A.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B.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C.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D.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解析: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六项禁止行为,包括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等,故 A、B、C 正确。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只要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章程规定经决议通过,即属允许,D 属于合法程序下的自我交易,不选。
常见问题(QA)
- Q1: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区别到底在哪里?为什么公司法要把两者分开规定?
- A1:两者约束的<strong>行为维度</strong>不同。<strong>忠实义务</strong>约束的是「<strong>利益归属</strong>」问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把自己放在与公司争夺利益的位置上,核心是<strong>避免利益冲突</strong>,判断标准相对客观,看有没有侵占、挪用、收受佣金、擅自披露秘密等具体行为。<strong>勤勉义务</strong>约束的是「<strong>注意程度</strong>」问题——决策时有没有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判断标准带有一定主观性,需要结合行业惯例、信息掌握程度、决策过程来评价。分开规定的好处是:忠实义务可以列举成清单,便于事后追责;勤勉义务保留原则性表述,避免用结果倒推责任,防止董事因为害怕担责而不敢决策。
- Q2:为什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也要适用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A2:因为<strong>实际行使权力的人</strong>才是风险源头。实践中存在一种安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己不进入董事会,但通过指示董事、高管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形式上不承担董事义务,实质上掌握经营决策权。如果法律只按「是否担任董事」这一形式标准分配义务,就会出现<strong>权责错配</strong>——有权力的人不担责,担责的人没有权力。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情形纳入,正是用<strong>实质标准</strong>补上这个漏洞;与之配套的第一百九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的,承担<strong>连带责任</strong>。
- Q3: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通常怎么考?
- A3:四种常见考法:一是<strong>期限题</strong>,考刑罚执行期满<strong>五年</strong>、缓刑考验期满<strong>二年</strong>、破产清算完结<strong>三年</strong>、吊照关闭<strong>三年</strong>;二是<strong>义务辨析题</strong>,给出一段行为描述要求判断违反的是忠实义务还是勤勉义务;三是<strong>程序题</strong>,考自我交易、谋取商业机会、竞业三类事项是否须报告并经决议,以及关联董事回避后无关联董事<strong>不足三人</strong>应提交股东会;四是<strong>诉讼题</strong>,考代表诉讼的<strong>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一、三十日</strong>三个数字与「拒绝起诉或逾期不起诉」的前置程序。把「谁能诉—诉谁—先找谁—多久」这条链条理顺,比孤立记数字更抗干扰。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s://www.sac.net.cn/
说明:《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 年 11 月发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科目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两科。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