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2日 证券从业(一般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 23 期)
| 试题来源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考试大纲 |
|---|---|
| 所属考试 | 证券从业资格 |
| 所属科目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对应大纲 |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 |
| 所属章节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覆盖知识点 | 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
| 试题分值 | 单项选择题 2 分 × 3、多项选择题 3 分 × 1、判断题 1 分 × 1,合计 10 分 |
| 难度 | 进阶 |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9条,该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 )。
A. 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 向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即可免责 C. 仅需补缴出资,不承担其他责任 D. 由公司登记机关代为追缴
2.【单项选择题】(2 分)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其应当( )。
A. 仅受到通报批评 B. 承担赔偿责任 C. 由股东会决议免除责任 D. 只承担行政罚款
3.【单项选择题】(2 分)发行人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1条,监管机构可以( )。
A. 仅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B. 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发行 C. 直接撤销公司登记 D. 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多项选择题】(3 分)关于违反公司法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可以并存 B. 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返还出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公司登记被撤销后,民事赔偿责任随之消灭 D. 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5.【判断题】(1 分)「责令改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与解析
解析:考查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9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选 A。补缴与赔偿是并列义务,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仅补缴替代。
解析:考查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选 B。该责任属民事责任,不因股东会决议而免除,也不限于通报批评或罚款。
解析:考查欺诈发行的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1条,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尚未发行证券与已经发行证券分别适用不同罚款幅度,并可以责令停止发行或者责令回购,故选 B。撤销公司登记属公司登记机关的职权,不适用于本情形。
解析:考查责任体系。三类责任性质不同、功能不同,可以并存,A 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3条,抽逃出资应返还,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 正确;撤销登记只是纠正登记行为,不影响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C 错误;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D 正确。
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种类的法定范围。第9条列举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与通报批评、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与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责令改正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命令,不是处罚种类,该判断错误。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展开,覆盖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欺诈发行的行政责任、三类责任并存与双罚制、行政处罚种类的认定五个角度。
相关知识点详见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讲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s://www.sac.net.cn/
说明:《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 年 11 月发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科目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两科。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