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考点讲义:其他税收法律制度(4)
时间:2018-08-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二)销售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而非“生产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为销售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 【考点】资源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考点】资源税优惠政策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考点】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考点】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考点】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规定
(1)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投资联营的房产 (1)真投资:被投资方交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假投资:投资方/产权人交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4.融资租赁房屋——从价计征,由承租人交 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考点】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1)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2)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 (3)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免征 (4)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免征 (5)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 (8)廉租房、公租房——免征 (9)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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