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一号)(最新发布)(53)
时间:2020-03-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三、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需批准,还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的修改自决议通过或获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修改内容,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没有损害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系列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实收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当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