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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一号)(最新发布)(54)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本系列基金的全部资产。

2、本系列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各子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分账管理。基金托管人为每个子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系列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本系列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子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各子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向一致。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本系列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系列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系列基金或任何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子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各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本系列基金各子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2、子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子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子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子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