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秋季申请流程(8)
时间:2017-08-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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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注15: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