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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参与答案】
1.属于。《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査,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同时,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森林法》第38条第1款规定:“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森林法实施条例》亦对此作出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临时占用林业许可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
2.有权,具体权限和措施需要视情况而定。《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李某某和A公司设置两类义务:一类是罚款,另一类是限期恢复原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于前者,《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即乙区林业局可以采用加处罚款方式。若仍不执行,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后者,即限期恢复原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森林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据此,乙区林业局有权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4.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所涉及的事项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属于乙区林业局的法定职责范围,且明显关系到公共利益,检察院已向乙区林业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对乙区林业局提出诉讼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
5.构成。《森林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釆石、釆砂、釆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森林法》第81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李某某和A公司的行为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但李某某和A公司的行为造成了林木毁坏、林地毁坏,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甲市公安局乙分局立案侦査后,乙区林业局即撤销全部决定,且事后未根据《森林法》第81条规定采取措施恢复被毁坏林地,未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构成违法。
本题共有5个设问,其中第2个问题与第5个问题相对复杂,难度较大,在此重点分析这两个问题的推导过程。
【推导过程】
1.李某某和A公司不履行第一、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乙区林业局是否有权强制执行?为什么?
从设问中可以清晰看出,本题考查的重点是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因而,第一步需要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规定和制度安排。之所以要全面掌握,就在于有的考生可能一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仅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事实上,第一、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李某某和A公司设置了两类义务:一类是罚款,另一类是限期恢复原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第二类义务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不少观点认为其不属于行政处罚。不过,即使属于行政处罚性质,《行政处罚法》对其强制执行也未作出具体规定。要准确掌握,是指要准确理解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的一般性规定和安排。对此,《行政强制法》第13条作出规定,即“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规定表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由行政机关和法院享有,以申请法院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行政机关要进行强制执行,需由法律明确授权,这里的“法律”不是广义的,而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在明确了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的一般性安排和规定之后,接下来就需要针对两类不同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规定进行分析。针对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72条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釆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的情况,乙区林业局享有间接强制执行权,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在采取这一措施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森林法》并未授予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乙区林业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限期恢复原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义务,《森林法》授予了林业主管部门相关的强制执行权限,即代履行。《森林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根据上述规定,乙区林业局有权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森林法》在法律职业考试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列,考生需要关注。因涉及交叉内容,这正是本题的难点之一。
2.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区林业局是否构成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
这一问题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条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要分析是否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分析两个问题:本案中乙区林业局的法定监管职责是什么,以及乙区林业局对这些职责的履行情况。
首先,分析乙区林业局的法定监管职责,这是确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责的基础性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林业领域,需要根据《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确定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森林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釆石、釆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森林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乙区林业局的法定监管职责包括:补种树木、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时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森林法》第81条的规定代履行。
那么,乙区林业局是否履行了上述职责,即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如何?表面上看,乙区林业局作出了第一、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了第一方面的法定职责,但存在一定问题,即未列岀恢复原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具体期限。而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乙区林业局即撤销了上述决定。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处罚,又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形下,行政执法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折抵相同功能的刑罚。恢复原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这一义务性要求,不是刑罚所能体现的。乙区林业局撤销了与刑事裁判可能作出的罚金刑功能相同的罚款处罚,且一并撤销了不属于刑罚处罚功能的责令违法行为人补植复绿以恢复原状,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乙区林业局虽不得基于同一行为作出与刑罚功能相同的行政处罚,但在对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后,刑罚处罚未涉及环境修复责任的,乙区林业局应当依法作出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按《森林法》要求种植树木、修复环境。因此,乙区林业局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应当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违法行为人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并监督违法行为人履行,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未达到要求的,应当代为补植复绿,并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费用。本案中,乙区林业局并未作出责令补植复绿以恢复原状并监督履行的行为,显然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