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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李某具有申请人资格。依照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修改后的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没有任何资格限制。本案中,李某即使申请的是涉及他人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具有申请人资格。
2.不能收取费用。根据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除非当事人申请公开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因此,对于李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安公安分局不应收取费用。
3.没有超期。依据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具体到本案,来安分局2019年3月24日收到李某的信息公开申请,4月12日向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未超出法定答复期限。
4.合法。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第14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分别属于禁止公开、不得公开和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题中,警察执法记录仪视频一方面具有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具有记录执法过程、将来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程序合法的作用。该种信息可以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照条例的规定,来安分局可以决定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