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男,23岁)与刘某系邻居关系,明确知道刘某有一定的精神障碍。2015年10月9日,王某来到刘某家,趁左右无人之机,将刘某带到-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四卷
首页 题库首页在线模考
取消
简答题【案情】
王某(男,23岁)与刘某系邻居关系,明确知道刘某有一定的精神障碍。2015年10月9日,王某来到刘某家,趁左右无人之机,将刘某带到二楼的卧室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日派出所接到刘某姐姐报案,称其妹刘某被人强奸,公安机关当即予以立案,并于2015年10月10日1时许,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讯问过程中,王某否认曾到过刘某家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在侦查人员的暴力威胁下,王某难以忍受痛苦,供述了自己与刘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但坚持辩解说刘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并不构成犯罪,同时要求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省级一甲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证明被害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不具备性防卫能力。
公安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获得了以下证据:1.刘某外甥蔡某(8岁,现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证言:称在放学回家时碰上被告人王某从二楼上的房间下楼,看到被告人衣服不是很整齐。2.刘某姐姐的证言:称案发当日听到儿子蔡某呼唤,回到家上楼后看到其妹刘某正站在床尾穿鞋子,追问其妹后,才知道被告人王某与其妹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3.吴某出具了一份书面证言,证明刘某行动不便,有一定认知能力,在家能做基本的家务,脑部不发达,但该证言未经吴某确认签名。4.刘某的残疾人证,证实其属三级智力残疾人。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县公安局友谊派出所在被害人刘某家提取了被套上两处斑迹的现场情况,斑迹经鉴定含王某精斑。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遂以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主张:被害人刘某并非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并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同时认为对被害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依法应予排除,并申请重新鉴定。基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被害人痴呆程度、有无精神病、被强奸时有无性防卫能力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证实被鉴定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与人发生性关系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问题】  
1.王某在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是否应当被排除? 
2.请对本案中证人证言可否作为定案依据作出分析。 
3.如果法院要求蔡某出庭,蔡某是否可以以不在国内为由拒绝出庭?  
4.本案中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对此类证据的提出有哪些要求?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该残疾人证属于证据分类中的哪种证据?
5.本案中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审判期限?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王某的供述应当被排除,王某的辩解无须被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理论,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承认并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和情节;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犯罪,但辩称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诉解释》第137条第1款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査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法律明文规定釆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下的辩解,法律则并未规定应予排除,理由在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威逼利诱之下尚能为自己辩解,足见其信念之坚定,言辞之恳切,如查证属实,应当依法作为对其有利的证据。因此,本案中,侦查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获得的王某的供述应当被排除,而王某的辩解则无须被排除。  
2.(1)《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并非一律不具有证人资格,虽然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本案中,蔡某虽然年幼,但因其了解本案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所以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如经査证属实,则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2)同理,刘某的姐姐也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如经查证属实,则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3)《刑诉解释》第89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本案中吴某提供的书面证言由于未经本人签字确认,因而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无权。
《刑诉解释》第253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由此可见,在我国,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但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换言之,如果法院要求蔡某出庭作证,蔡某无权以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为理由拒绝出庭。
4.本案中,刘某的残疾人证系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本案被害人刘某的精神状况这一事实,因而属于书证。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文书规则,是规范书证的收集和审査运用的一项证据规则,其基本含义是指书证的提出必须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供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本案中,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书证,对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运用就要遵循这一规则。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本案中,刘某的残疾人证既无法证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何人,也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本案指控的强奸行为,它只证明了被害人自身的精神、智力水平,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本案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5.根据《刑诉解释》第211条的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中的精神病鉴定是针对被害人的,不适用该条规定,鉴定所用的时间应当与普通鉴定一样,计入办案期限。 

你可能喜欢

简答题【案情】
张某为杀死仇人李某,某日傍晚潜入李某家中,发现李某不在家中,李某之妻吴某在家,便将吴某强行捆绑起来,取走吴某随身佩戴的首饰。(事实一)
张某回家途中遇到王某,便将上述事实告知王某,王某劝说张某赶快逃往外地,并给张某1000元人民币做路费。(事实二)
张某便偷开他人暂时停放在路边一辆大货车用于逃跑,在逃跑途中,张某将驾驶的大货车停放到普通道路的最右侧,然后在路边小便,正好赵某酒后驾车,从后方撞到了大车上,赵某车毁人亡。事故发生以后,张某很害怕,便开车逃走。(事实三)
张某在逃跑中被交警追赶,由于车速过快撞倒一人,仍不停车加速行驶,又连续撞上数辆小客车,致3人死亡。(事实四)
张三偷开汽车后,用虚假证明冒充自己合法所有的车出售给丙,骗取丙5万元。(事实五)
张某被警方抓获后,主动如实交代其在某山村当村长时,对村里一个14周岁男孩小明长期实施猥亵,小明被猥亵一年多后去世,医院的结论显示,肛门损伤导致了死亡,但并不能确定死亡结果与猥亵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实六)
【问题】
 1.事实一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2.事实二中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3.事实三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4.事实四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5.事实五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可能有几种处理意见?请说明各自理由。
 6.事实六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简答题【案情】
2018年5月,远光公司、大通公司、金瑶、张阳共同出资设立远通公司,公司主要从事物流运输。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远光公司认缴600万元,大通公司认缴200万元,金瑶、张阳各认缴100万元。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2个月内缴纳所认缴出资的50%,剩余部分在2021年6月31日前缴纳。
2019年6月8日,为扩大规模,远通公司、远光公司与外部投资者风云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远通公司向风云公司增发500万股,每股价格2元,风云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增资扩股协议》还约定:如远通公司不能在2020年5月31日前实现IPO上市,风云公司有权要求远光公司回购其股权。回购价格为全部投资款1000万元及自实际付款支付日起至远光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远通公司与远光公司承担履约连带责任。 2019年6月9日,风云公司将1000万元打入远通公司账户。随后,远通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风云公司成为远通公司的新股东。
2019年6月20日,远通公司为甲方、刘志平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本息合计7.2亿元。现由于甲方无力偿还,远通公司同意将其持有速运公司64%股权转让给刘志平。……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当甲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乙方应将受让的股权份额全部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并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鉴于现阶段甲方尚无力偿付对乙方的债务并回购速运公司64%的股权,且乙方也没有实质持有速运公司股权的意愿。若从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甲方不能全部还清债务,乙方有权对外出售速运公司股权。
后远通公司并未在2020年5月31日前上市,风云公司要求远光公司按照约定回购其股权,并要求远通公司承担履约连带责任。在《增资扩股协议》签订之前,远通公司虽承诺对远光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但并未向风云公司提供相关的股东会决议。
2020年7月10日,远通公司资不抵债,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刘志平对登记在其名下速运公司64%股权主张优先受偿权。远通公司主张,只有法定担保物权人,才可依《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委员会多次督促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依法追收出资,但破产管理人一直怠于履行职责,以出资人认缴出资尚在认缴出资期限内为由,未依法启动追收程序。后远通公司债权人云速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权人以远光公司、大通公司、金瑶、张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问题】:  
1.在约定条件出现时,远光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风云公司股权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风云公司要求远通公司为远光公司按照约定回购其股权承担履约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远通公司将其持有速运公司64%股权转让给刘志平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4.若远通公司对其持有速运公司64%股权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速运公司能否主张刘志平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5.登记在刘志平名下速运公司64%股权,刘志平就该股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为什么?  
6.云速公司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简答题材料:
2018年8月,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2019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再次指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坚持依法办事,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高度重视运用司法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确保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例一: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下称《解释》)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态势。在极少数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帮助他人逃避合法债务、非法确认驰名商标、规避商品房或机动车限购政策等不正当日的,造成恶劣影响。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解释》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实践中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二:“叶挺烈士近亲属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裁判理由(部分)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于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其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其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例三:“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裁判理由(部分)罗仁均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法律对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据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问题】:
请根据材料,论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司法领域的意义和要求,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的相关知识,评述上述司法解释/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答题要求:
(1)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相关部门法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3)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4)总字数不少于800字。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