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为杀死仇人李某,某日傍晚潜入李某家中,发现李某不在家中,李某之妻吴某在家,便将吴某强行捆绑起来,取走吴某随身佩戴的首饰。(事实-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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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张某为杀死仇人李某,某日傍晚潜入李某家中,发现李某不在家中,李某之妻吴某在家,便将吴某强行捆绑起来,取走吴某随身佩戴的首饰。(事实一)
张某回家途中遇到王某,便将上述事实告知王某,王某劝说张某赶快逃往外地,并给张某1000元人民币做路费。(事实二)
张某便偷开他人暂时停放在路边一辆大货车用于逃跑,在逃跑途中,张某将驾驶的大货车停放到普通道路的最右侧,然后在路边小便,正好赵某酒后驾车,从后方撞到了大车上,赵某车毁人亡。事故发生以后,张某很害怕,便开车逃走。(事实三)
张某在逃跑中被交警追赶,由于车速过快撞倒一人,仍不停车加速行驶,又连续撞上数辆小客车,致3人死亡。(事实四)
张三偷开汽车后,用虚假证明冒充自己合法所有的车出售给丙,骗取丙5万元。(事实五)
张某被警方抓获后,主动如实交代其在某山村当村长时,对村里一个14周岁男孩小明长期实施猥亵,小明被猥亵一年多后去世,医院的结论显示,肛门损伤导致了死亡,但并不能确定死亡结果与猥亵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实六)
【问题】
 1.事实一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2.事实二中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3.事实三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4.事实四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5.事实五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可能有几种处理意见?请说明各自理由。
 6.事实六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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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抢劫罪,应数罪并罚。 张某为杀死仇人,而潜入他人住宅,但未发现仇人,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非法入户后抢劫的,成立入户抢劫,张某以杀人目的非法入户后,另起犯意对吴某实施抢劫,成立抢劫罪,属于入户抢劫的加重情形。虽然张某将吴某捆绑起来的行为触犯了非法拘禁罪,但由于捆绑本身是抢劫罪的暴方方法,已为抢劫罪所包容,无须再评价为非法拘禁罪。  
2.王某成立窝藏罪。 窝藏罪是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王某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劝说张某逃匿,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成立窝藏罪。  
3.张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张某偷开他人大货车,属于以非法占有目的,和平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张某在发生事故后虽然逃逸,但是被害人赵某醉酒开车撞上大车,才导致车毁人亡的结果,该结果与张某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并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4.张某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某的野蛮驾驶行为已和放火、爆炸产生相当的危险性,主观上对造成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危险和死亡结果有故意,因此,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张某对丙的5万元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以下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意见一:因我国民法上不承认对盗赃的善意取得,并且丙的目的是要买合法的车,如果丙知道是赃车就不会购买,丙的交易目的失败了,有财产损失,张某对丙成立诈骗罪。
意见二:理论上有的观点认为,张某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应当对善意的丙给予特殊保护,应认为丙合法地获得了汽车的所有权,没有财产损失,张某对丙不构成诈骗罪。  
6.张某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同时就该罪成立自首。 对14周岁以上的男性实施的性侵害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该罪的法条并未规定结果加重犯,因此即使小明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死亡结果也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由于并不能确定死亡结果与猥亵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案件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张某对死亡结果不负责任。 张某被警方抓获后,向警方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的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罪行,成立特别自首,对张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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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2018年5月,远光公司、大通公司、金瑶、张阳共同出资设立远通公司,公司主要从事物流运输。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远光公司认缴600万元,大通公司认缴200万元,金瑶、张阳各认缴100万元。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2个月内缴纳所认缴出资的50%,剩余部分在2021年6月31日前缴纳。
2019年6月8日,为扩大规模,远通公司、远光公司与外部投资者风云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远通公司向风云公司增发500万股,每股价格2元,风云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增资扩股协议》还约定:如远通公司不能在2020年5月31日前实现IPO上市,风云公司有权要求远光公司回购其股权。回购价格为全部投资款1000万元及自实际付款支付日起至远光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远通公司与远光公司承担履约连带责任。 2019年6月9日,风云公司将1000万元打入远通公司账户。随后,远通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风云公司成为远通公司的新股东。
2019年6月20日,远通公司为甲方、刘志平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本息合计7.2亿元。现由于甲方无力偿还,远通公司同意将其持有速运公司64%股权转让给刘志平。……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当甲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乙方应将受让的股权份额全部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并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鉴于现阶段甲方尚无力偿付对乙方的债务并回购速运公司64%的股权,且乙方也没有实质持有速运公司股权的意愿。若从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甲方不能全部还清债务,乙方有权对外出售速运公司股权。
后远通公司并未在2020年5月31日前上市,风云公司要求远光公司按照约定回购其股权,并要求远通公司承担履约连带责任。在《增资扩股协议》签订之前,远通公司虽承诺对远光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但并未向风云公司提供相关的股东会决议。
2020年7月10日,远通公司资不抵债,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刘志平对登记在其名下速运公司64%股权主张优先受偿权。远通公司主张,只有法定担保物权人,才可依《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委员会多次督促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依法追收出资,但破产管理人一直怠于履行职责,以出资人认缴出资尚在认缴出资期限内为由,未依法启动追收程序。后远通公司债权人云速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权人以远光公司、大通公司、金瑶、张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问题】:  
1.在约定条件出现时,远光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风云公司股权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风云公司要求远通公司为远光公司按照约定回购其股权承担履约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远通公司将其持有速运公司64%股权转让给刘志平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4.若远通公司对其持有速运公司64%股权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速运公司能否主张刘志平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5.登记在刘志平名下速运公司64%股权,刘志平就该股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为什么?  
6.云速公司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简答题材料:
2018年8月,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2019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再次指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坚持依法办事,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高度重视运用司法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确保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例一: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下称《解释》)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态势。在极少数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帮助他人逃避合法债务、非法确认驰名商标、规避商品房或机动车限购政策等不正当日的,造成恶劣影响。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解释》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实践中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二:“叶挺烈士近亲属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裁判理由(部分)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于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其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其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例三:“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裁判理由(部分)罗仁均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法律对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据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问题】:
请根据材料,论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司法领域的意义和要求,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的相关知识,评述上述司法解释/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答题要求:
(1)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相关部门法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3)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4)总字数不少于800字。

简答题案情:
听闻绿水公司在丙市A区所开发的楼盘环境优美、生活便利,甲便决定购买。2017年2月1 日,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绿水公司谎称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以300万元出卖给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年后绿水公司交房且办理房产登记;甲于合同成立时支付一半房款.剩余房款于办理完毕房屋产权登记后1个月内支付。甲的朋友乙也欲购房,得知甲房屋系自绿水公司所购,便前往绿水公司售楼处看房。乙看过绿水公司的样板房后表示满意,随即与绿水公司签订了房屋预购合同,合同约定:“乙向绿水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于2017年3月1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3月1日,由于绿水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买方的条款,乙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绿水公司无法立即给子答复,以致合同在该日未能订立。不久后,小区旁地铁线开通,房价迅猛上涨。2017年4月1 日,绿水公司将已售与甲的房屋以360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卖给张某,约定10个月后交房并办理房产登记。张某系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此房,且对绿水公司与甲之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知情。绿水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2018年2月1日向甲交付房屋,甲随后搬人居住。2018年2月2 日,绿水公司给张某办理了房产登记。张某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此房,故房屋被登记在张某与其妻李某双方名下。2018年3月1日,丁市C区的夫妻二人与丙市B区的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当提交丁市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纠纷也可以向丁市C区或丙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新年伊始,李某突发购物欲望,遂隐瞒张某,向中国银行办理个人信用贷款5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供其个人使用的高档奢侈品。还款期限届至,李某无力偿还贷款,中国银行主张强制执行该套房屋以清偿债务,张某表示反对。
问题:
1.绿水公司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乙可否请求绿水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为什么?
3.2018年2月1日,绿水公司请求甲支付剩余房款,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因甲一直拒绝搬出,导致承租人刘某无法人住,刘某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
5.后刘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张某与李某仍未履行,刘某可以如何处理?
6.中国银行强制执行房屋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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