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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抢劫罪,应数罪并罚。
张某为杀死仇人,而潜入他人住宅,但未发现仇人,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非法入户后抢劫的,成立入户抢劫,张某以杀人目的非法入户后,另起犯意对吴某实施抢劫,成立抢劫罪,属于入户抢劫的加重情形。虽然张某将吴某捆绑起来的行为触犯了非法拘禁罪,但由于捆绑本身是抢劫罪的暴方方法,已为抢劫罪所包容,无须再评价为非法拘禁罪。
2.王某成立窝藏罪。
窝藏罪是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王某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劝说张某逃匿,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成立窝藏罪。
3.张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张某偷开他人大货车,属于以非法占有目的,和平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张某在发生事故后虽然逃逸,但是被害人赵某醉酒开车撞上大车,才导致车毁人亡的结果,该结果与张某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并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4.张某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某的野蛮驾驶行为已和放火、爆炸产生相当的危险性,主观上对造成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危险和死亡结果有故意,因此,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张某对丙的5万元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以下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意见一:因我国民法上不承认对盗赃的善意取得,并且丙的目的是要买合法的车,如果丙知道是赃车就不会购买,丙的交易目的失败了,有财产损失,张某对丙成立诈骗罪。
意见二:理论上有的观点认为,张某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应当对善意的丙给予特殊保护,应认为丙合法地获得了汽车的所有权,没有财产损失,张某对丙不构成诈骗罪。
6.张某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同时就该罪成立自首。
对14周岁以上的男性实施的性侵害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该罪的法条并未规定结果加重犯,因此即使小明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死亡结果也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由于并不能确定死亡结果与猥亵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案件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张某对死亡结果不负责任。
张某被警方抓获后,向警方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的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罪行,成立特别自首,对张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