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5月,远光公司、大通公司、金瑶、张阳共同出资设立远通公司,公司主要从事物流运输。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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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2018年5月,远光公司、大通公司、金瑶、张阳共同出资设立远通公司,公司主要从事物流运输。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远光公司认缴600万元,大通公司认缴200万元,金瑶、张阳各认缴100万元。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2个月内缴纳所认缴出资的50%,剩余部分在2021年6月31日前缴纳。
2019年6月8日,为扩大规模,远通公司、远光公司与外部投资者风云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远通公司向风云公司增发500万股,每股价格2元,风云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增资扩股协议》还约定:如远通公司不能在2020年5月31日前实现IPO上市,风云公司有权要求远光公司回购其股权。回购价格为全部投资款1000万元及自实际付款支付日起至远光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远通公司与远光公司承担履约连带责任。 2019年6月9日,风云公司将1000万元打入远通公司账户。随后,远通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风云公司成为远通公司的新股东。
2019年6月20日,远通公司为甲方、刘志平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本息合计7.2亿元。现由于甲方无力偿还,远通公司同意将其持有速运公司64%股权转让给刘志平。……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当甲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乙方应将受让的股权份额全部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并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鉴于现阶段甲方尚无力偿付对乙方的债务并回购速运公司64%的股权,且乙方也没有实质持有速运公司股权的意愿。若从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甲方不能全部还清债务,乙方有权对外出售速运公司股权。
后远通公司并未在2020年5月31日前上市,风云公司要求远光公司按照约定回购其股权,并要求远通公司承担履约连带责任。在《增资扩股协议》签订之前,远通公司虽承诺对远光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但并未向风云公司提供相关的股东会决议。
2020年7月10日,远通公司资不抵债,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刘志平对登记在其名下速运公司64%股权主张优先受偿权。远通公司主张,只有法定担保物权人,才可依《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委员会多次督促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依法追收出资,但破产管理人一直怠于履行职责,以出资人认缴出资尚在认缴出资期限内为由,未依法启动追收程序。后远通公司债权人云速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权人以远光公司、大通公司、金瑶、张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问题】:  
1.在约定条件出现时,远光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风云公司股权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风云公司要求远通公司为远光公司按照约定回购其股权承担履约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远通公司将其持有速运公司64%股权转让给刘志平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4.若远通公司对其持有速运公司64%股权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速运公司能否主张刘志平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5.登记在刘志平名下速运公司64%股权,刘志平就该股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为什么?  
6.云速公司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有效。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具有与股东之间就特定条件下的股权转让达成合意相同的法律效果。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涉及公司资产的减少,不构成抽逃公司资本,即无其他无效事由,不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属合法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
2.不能得到支持。公司为股东提供关联担保,应符合《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否则构成越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债权人善意,合同有效。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61条和第504条等规定处理:①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17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章,但并未向风云公司提供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故不能认定风云公司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风云公司无权主张远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应认定为让与担保,并非真正的股权转让。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又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远通公司将其持有速运公司64%股权转让给刘志平,目的是设立担保,属于在法理及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确认的非典型担保,而非设立股权转让民事关系。担保权人负有清算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并非当然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时,不违反禁止流质流押的法律规定。让与担保的约定内容真实、自愿、合法,不具有合同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合同。
4.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9条的规定,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远通公司将股权转让至刘志平名下是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并非股权转让,即刘志平并非是速运公司的股东,公司不能主张刘志平对远通公司未履行出资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5.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股权让与担保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定,可主张优先受偿。
6.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23条第3款的规定,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在债权人委员会多次督促后,管理人仍不追收,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向债务人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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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材料:
2018年8月,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2019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再次指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坚持依法办事,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高度重视运用司法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确保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例一: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下称《解释》)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态势。在极少数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帮助他人逃避合法债务、非法确认驰名商标、规避商品房或机动车限购政策等不正当日的,造成恶劣影响。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解释》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实践中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二:“叶挺烈士近亲属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裁判理由(部分)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于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其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其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例三:“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裁判理由(部分)罗仁均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法律对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据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问题】:
请根据材料,论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司法领域的意义和要求,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的相关知识,评述上述司法解释/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答题要求:
(1)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相关部门法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3)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4)总字数不少于800字。

简答题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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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绿水公司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乙可否请求绿水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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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甲一直拒绝搬出,导致承租人刘某无法人住,刘某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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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事实一:2013年7月某日,马某(1996年3月出生)和好友孙某(1997年9月出生)于李某烧烤店小聚,席间共谋入户抢劫。孙某因醉酒后不省人事,马某只好一人前往。马某按照孙某预先观察好的路线撬开房门时,碰翻了放在门后的花瓶,发出巨大响声。马某误以为惊醒了主人心生畏惧,急急忙忙夺窗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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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四:2013年9月,马某驾车和孙某去远郊游玩。开车行至离江边20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汽车遂俯冲落江,致孙某重伤,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属汽车质量原因导致。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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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一中,孙某和马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3.事实二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4.事实三中,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5.事实四中,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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