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一)关于事实一,对孔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哪些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
1.孔某多次盗窃车牌,构成盗窃罪,属于多次盗窃;
2.孔某留字条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该行为不会使车主产生恐惧心理,因此不属于恐吓行为;
3.关于孔某偷回轿车的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孔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的占有事实。孔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曹某对轿车的占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孔某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的所有权。孔某是所有权人,没有侵犯曹某的所有权。
4.关于孔某的杀人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孔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是,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孔某的行为具有致命的危险;
第二种意见认为,孔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手段不能犯。理由是,从科学鉴定的角度看,孔某的行为没有致命的危险。
(二)关于事实二,对孔某、严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哪些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
1.孔某导致胎儿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2.关于严某帮助孔某自杀,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实行者无罪,则帮助者无罪。孔某是自杀的实行者,不构成犯罪,因此帮助者严某也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对生命应绝对保护;
3.关于严某的评告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理由是,诬告害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的名誉权。公民有权放弃自己的名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理由是,诬告陷害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严某的行为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4.孔某在监狱生活,构成诈骗罪,骗取监狱的食物。
(三)关于事实三对严某华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哪些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
1.严某第一次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严某没有逃税的目的。
2.严某第二次虚开增值税发票、与华某构成虚开发票罪,严某是教唆犯,华某是实行犯。理由是,严某和华某出现认识错误,客观上虚开的是普通发票,主观上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评价为普通发票,二人在虚开发票罪的范围能做到主客观一致;
3.关于华某袭击严某的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结果力重犯)。理由是,华某在河边袭击严某,对严某制造了致死的危险,严某掉进河里并不异常,华某的袭击行为与严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理由是,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不仅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还要求伤害行为本身具有致命性。而华某的袭击行为本身缺乏致命性。
(四)关于事实四,对华某应该如何处理?
1.华某对金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由于金某在五分钟后便死亡,因此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华某将金某抱上车及逃逸行为,而应归属于前面的不慎撞击行为。因此,华某对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属于肇事后逃逸,但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2.华某对魏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是,第一,华某将魏某放进麦田然后离去,属于不作为犯罪,而非作为犯罪。第二,华某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则能够避免死亡结果发生,也即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第三,华某不履行救助义务,并且排除他人救助的可能性;
3.华某对孩子构成遗弃罪,而非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华某没有排除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在等价性上未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华某对孩子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遗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注意,刑法没有规定遗弃罪致人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