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A银行对于债务人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职时发现: (-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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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24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A银行对于债务人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职时发现:
(1)甲公司股东刘某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后5年内,刘某已向甲公司实缴出资50万元。管理人要求刘某缴纳剩余150万元出资,刘某以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2)张某和赵某也是甲公司股东,分别持有甲公司8%和15%股权。经多方努力,张某、赵某与锦鲤公司达成初步共识,由锦鲤公司参与甲公司破产重整。于是,张某和赵某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审阅相关申请材料后裁定同意,并同意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重整期间,A银行提出,甲公司曾以其自有厂房、设备若干提供抵押,拟立即实现抵押权。管理人予以拒绝。
(4)在锦鲤公司的参与下,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完成自身重整计划草案,并将之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由于该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其表决设出资人组。该次表决中,出资人组的表决情况如下:包括刘某、张某、赵某在内的5名股东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其所持甲公司股权比例合计达40%,另有持股比例合计4%的股东予以反对,其余股东均未参与表决。
(5)最终,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被表决通过,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锦鲤公司发生财务危机,该重整计划已无法继续执行。因此,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股东刘某拒绝缴纳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张某和赵某是否有权申请甲公司破产重整?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拒绝A银行实现抵押权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出资人组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是否可以视为通过?并说明理由。
(5)乙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1.5分)。
(2)有权(0.5分)。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1.5分)。
张某和赵某的出资比例合计达23%,超过1/10,因此有权申请甲公司破产重整。
(3)有权(0.5分)。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1.5分)。
(4)可以视为通过(0.5分)。根据规定.出资人组的表决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进行,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1.5分)。本题中,参与该事项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合计为全部表决权的44%,表决同意的三名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所持表决权(即全部表决权的40%)超过其2/3。
(5)有权(0.5分)。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且不符合重整计划变更条件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5分)。因此,本题中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有权在重整计划已确定无法执行时申请债务人甲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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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22年12月,甲公司由于厂房年久失修,准备采购一批高空作业设备对厂房进行清洗和整修。为购置高空作业设备,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期2年,甲公司以自有厂房为乙银行设定了抵押,双方于12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12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甲公司的股东王某与乙银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王某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2023年1月,甲公司在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中约定:向丙公司采购10台高空作业设备,总价180万元,丙公司交付设备后,1个月内甲公司付款。
2023年1月20日,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高空作业设备。甲公司于收货时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发现丙公司交付的高空作业设备,伸缩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保证作业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本无法使用。甲公司遂拒绝领受,并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10台高空作业设备在运回丙公司途中遭遇台风,全部毁损。
2023年2月,甲公司决定不再自行采购,而是向租赁公司租入高空作业设备,对厂房进行清洗和整修。当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入高空作业设备10台,每台月租金2000元,租期为18个月。
2024年2月,由于资金紧张,甲公司经过丁公司同意,将剩余5台高空作业设备转租给个人张某。张某接手后由于操作不当,给高空作业设备造成50万元损失。甲公司主张,张某由于使用不当给设备带来损害,应由张某向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6月,甲公司现金流进一步恶化,遂在未告知丁公司的情况下,将5台高空作业设备以市场价出售给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在收到设备后即刻付款。丁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公司并非所有权人只是承租人为由,主张甲公司、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戊公司返还高空作业设备。
2024年12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入的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遂要求王某就全部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自有厂房为乙银行设定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高空作业设备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3)高空作业设备因台风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主张应由张某向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能否主张甲公司、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能否要求戊公司返还高空作业设备?并说明理由。
(7)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就全部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大能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能贸易”)于2019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上市以来,红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中集团”)一直持有大能贸易32.5%股份,为大能贸易控股股东。
大能贸易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大能贸易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由2名非独立董事以及1名持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独立董事组成。
2023年2月,红中集团拟增持大能贸易1%股份。已知前12个月内,红中集团并未增持过大能贸易的股份。
2023年3月,金鑫仓储有限公司拟向甲银行借款500万元。经私下协商,大能贸易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同意由大能贸易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
2023年4月1日,大能贸易披露《大能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董事会决议》。根据该决议,大能贸易董事会于2023年4月1日审议通过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并于同日与甲银行签署保证合同。根据大能贸易的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提供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属于董事会审议事项。但事实上,大能贸易并未于2023年4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当日,刘某自行使用公司印章与甲银行签署该保证合同,并伪造其他董事签名,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崔某上传相关公告。该公告披露之后,大能贸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提出异议,也未采取其他行动。
2024年7月,经举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获悉大能贸易的上述情况,对大能贸易立案调查。3个月后,中国证监会对大能贸易以及包括刘某、崔某在内的大能贸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该等主体构成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就此,崔某提出抗辩,称其受到董事长刘某要求才上传伪造的信息披露文件,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董事蔡某也提出抗辩,声称其并未参与该事项的决策和实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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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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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大能贸易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崔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蔡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大能贸易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7)陈某减持大能贸易股份时是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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