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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1.5分)。
(2)有权(0.5分)。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1.5分)。
张某和赵某的出资比例合计达23%,超过1/10,因此有权申请甲公司破产重整。
(3)有权(0.5分)。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1.5分)。
(4)可以视为通过(0.5分)。根据规定.出资人组的表决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进行,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1.5分)。本题中,参与该事项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合计为全部表决权的44%,表决同意的三名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所持表决权(即全部表决权的40%)超过其2/3。
(5)有权(0.5分)。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且不符合重整计划变更条件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5分)。因此,本题中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有权在重整计划已确定无法执行时申请债务人甲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