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价值500万元的货物,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纸质商业汇票,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乙-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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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分)。
(2)己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2分)。
(3)丁公司的拒付理由成立(0.5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分)。
(4)乙公司的拒付理由成立(0.5分)。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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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22年12月,甲公司由于厂房年久失修,准备采购一批高空作业设备对厂房进行清洗和整修。为购置高空作业设备,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期2年,甲公司以自有厂房为乙银行设定了抵押,双方于12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12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甲公司的股东王某与乙银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王某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2023年1月,甲公司在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中约定:向丙公司采购10台高空作业设备,总价180万元,丙公司交付设备后,1个月内甲公司付款。
2023年1月20日,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高空作业设备。甲公司于收货时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发现丙公司交付的高空作业设备,伸缩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保证作业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本无法使用。甲公司遂拒绝领受,并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10台高空作业设备在运回丙公司途中遭遇台风,全部毁损。
2023年2月,甲公司决定不再自行采购,而是向租赁公司租入高空作业设备,对厂房进行清洗和整修。当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入高空作业设备10台,每台月租金2000元,租期为18个月。
2024年2月,由于资金紧张,甲公司经过丁公司同意,将剩余5台高空作业设备转租给个人张某。张某接手后由于操作不当,给高空作业设备造成50万元损失。甲公司主张,张某由于使用不当给设备带来损害,应由张某向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6月,甲公司现金流进一步恶化,遂在未告知丁公司的情况下,将5台高空作业设备以市场价出售给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在收到设备后即刻付款。丁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公司并非所有权人只是承租人为由,主张甲公司、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戊公司返还高空作业设备。
2024年12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入的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遂要求王某就全部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自有厂房为乙银行设定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高空作业设备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3)高空作业设备因台风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主张应由张某向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能否主张甲公司、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能否要求戊公司返还高空作业设备?并说明理由。
(7)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就全部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大能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能贸易”)于2019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上市以来,红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中集团”)一直持有大能贸易32.5%股份,为大能贸易控股股东。
大能贸易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大能贸易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由2名非独立董事以及1名持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独立董事组成。
2023年2月,红中集团拟增持大能贸易1%股份。已知前12个月内,红中集团并未增持过大能贸易的股份。
2023年3月,金鑫仓储有限公司拟向甲银行借款500万元。经私下协商,大能贸易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同意由大能贸易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
2023年4月1日,大能贸易披露《大能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董事会决议》。根据该决议,大能贸易董事会于2023年4月1日审议通过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并于同日与甲银行签署保证合同。根据大能贸易的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提供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属于董事会审议事项。但事实上,大能贸易并未于2023年4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当日,刘某自行使用公司印章与甲银行签署该保证合同,并伪造其他董事签名,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崔某上传相关公告。该公告披露之后,大能贸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提出异议,也未采取其他行动。
2024年7月,经举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获悉大能贸易的上述情况,对大能贸易立案调查。3个月后,中国证监会对大能贸易以及包括刘某、崔某在内的大能贸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该等主体构成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就此,崔某提出抗辩,称其受到董事长刘某要求才上传伪造的信息披露文件,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董事蔡某也提出抗辩,声称其并未参与该事项的决策和实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8月,还发生如下情况:(1)大能贸易资金吃紧,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2)大能贸易第二大股东陈某持有大能贸易12%股份,其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将其持有大能贸易股份的比例降至11%。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大能贸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红中集团拟增持大能贸易1%股份是否触发强制要约义务?并说明理由。
(3)甲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大能贸易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崔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蔡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大能贸易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7)陈某减持大能贸易股份时是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A.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B.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因为甲公司未全部付清国有土地出让金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C.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因为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即可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D.由于甲公司欺诈,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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