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于外债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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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B.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C.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D.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均属于外债

参考答案B,C,D
解析:选项A不当选,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选项B当选,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选项C当选,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即外保内贷。选项D当选,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包括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等。提示:外保内贷业务也涉及外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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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4年9月,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公司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另一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24年11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称C公司并未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仅凭B公司强制执行后无法得到足额清偿的结果不足以判断C公司债务能否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事实:
(1)2023年8月,D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期一年,A公司以其自有设备为D公司的借款向甲银行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偿还。经A公司,D公司,甲银行三方协商,甲银行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拍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借款本息,但仍余30万元未能清偿。
(2)2023年5月31日,赵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A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合同签订时,房屋尚未建成。后因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工程已停工数月,至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时,仍未恢复施工,已无实际交付的可能。此时,赵某已支付了40%的价款。得知A公司破产申请的事实后,赵某向A公司管理人主张返还其已支付的价款,并主张其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工程价款、甲银行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2024年1月,A公司向E公司购买了一套施工设备,双方约定:分期付款,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若E公司依法行使取回权,A公司在E公司取回后的2个月内支付剩余货款,则可以将该批货物回赎。截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A公司已经支付70%的货款。A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E公司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由于A公司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该批货物,2025年2月15日,E公司将该批货物出售给了F公司,并将所得价款扣除A公司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返还给了A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就C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银行能否就尚未得到清偿的3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赵某主张其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工程价款、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E公司是否有权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5)E公司将货物转让给F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2024年3月25日,陈某和马某约定:陈某向马某借款125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月利率1%,借期1年;该笔借款由陈某的好友林某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陈某于当日向马某出具了借据、借条;同时林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马某作出保证,马某接收且未提出异议。3月28日,马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陈某的银行账户转入借款共计125万元。
2024年8月25日,马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借款补充协议》,载明:陈某于2024年8月25日向马某追加借款50万元,借款用于合法的生产或经营活动;追加的价款仍按1%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追加的价款与上次的借款均于2025年3月25日之前还清。对于此次借款追加协议,双方均未告知林某。
2025年3月25日,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马某要求林某承担175万元的保证责任,林某拒绝,并提出两项理由:(1)马某应当先起诉陈某,并就陈某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的,才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2)追加的50万元借款未经其同意,故其对追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025年4月5日,陈某和马某签订了一份《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因陈某无力偿还剩余借款,故陈某同意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至马某名下,以抵偿对马某的债务,该房产过户至马某名下时,陈某与马某的上述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后因陈某不配合过户,马某多次催告后,陈某仍不配合,《以物抵债协议》未继续履行。
2025年5月18日,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继续偿还175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陈某提出主张,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原债务已经消灭,马某只能要求其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无权要求其履行原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和马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林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马某作出保证,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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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某未将房屋过户至马某名下,陈某和马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陈某关于双方已经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原债务已经消灭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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