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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甲公司无权主张乙公司违约。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应按照3.65%的利息计算标准支付垫资利息。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5%)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部分除外。
(3)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依据2023年6月7日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根据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乙公司无权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乙公司未经催告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5)乙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受偿。
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主要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