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陈某是其实际控制人,何某是其市场总监。天河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市场总监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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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天河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陈某是其实际控制人,何某是其市场总监。天河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市场总监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11月11日,在陈某的授意下,何某草拟了一份关于2024年天河公司在新能源领域扩大业务规模的预测性信息披露方案。该方案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需要由境外某企业提供,但天河公司尚未与该境外企业达成合作意向。
2023年12月3日,天河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上述合作事项。天河公司共有9名董事,出席此次会议的有6名董事。最终,有5名董事对该事项投了赞成票,1名董事弃权。次日,陈某授意何某对外公开披露了该预测性信息,但未就与境外企业的合作情况进行充分风险提示。最终,天河公司未能与该境外企业达成合作协议,但天河公司一直未披露该信息。
2025年4月1日,天河公司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针对其涉嫌虚假陈述的《立案通知书》。当日,天河公司股票一度跌停。2025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结束调查并向相关主体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调查,天河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何某也是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之一。何某辩称,他是在陈某的命令下不得不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投资者李某在2023年12月21日购入2万股天河公司的股票,张某则在2025年4月3日购入1万股天河公司的股票。2025年8月12日,李某告知张某:“我们已有15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你也自动成为原告了,无须另行起诉。”但张某对此不予理会,仍就天河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相关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天河公司针对投资者所提起的相关诉讼提交了答辩意见,其中抗辩理由之一是其仅涉及发展规划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天河公司章程关于“市场总监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2023年12月3日天河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能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3)何某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李某关于“张某已自动成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原告”的说法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6)天河公司在答辩意见中提出的其不构成虚假陈述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可以获得通过。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何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规定,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4)李某的说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必须通过进行登记参与诉讼,即“明示加入”。
(5)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根据规定,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在本题中,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5年4月1日,张某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其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6)天河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仍构成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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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公司拒绝向F中学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D公司拒绝向F中学承担票据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D公司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25年4月1日,到期日为2025年8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据业务系统中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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