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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借款合同于2023年7月21日成立。
根据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外,其他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2)实际借款本金是450万元。
根据规定,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3)保证合同成立。
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4)张某有权对刘某主张先诉抗辩权。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5)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6)刘某无权要求甲公司在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逾期利息的同时,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金。
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