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4日 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第 13 期)

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4日 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第 13 期)

试题来源经济法 · 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官方考试大纲
所属考试中级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覆盖知识点股东人数与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与出资期限;出资形式与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试题分值单项选择题 2 分 × 2、多项选择题 2 分 × 1、判断题 1 分 × 1、简答题 3 分 × 1,合计 10 分
难度基础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内缴足。

A. 一年 B. 三年 C. 五年 D. 十年

2.【单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章程应当由( )制定。

A. 董事会 B. 股东共同 C. 法定代表人 D. 监事会

3.【多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与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B.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 C.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 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判断题】(1 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一律由股东个人承受。( )

A. 正确 B. 错误

5.【简答题】(3 分)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关于股东人数、公司章程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并说明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承担规则。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C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缴足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故选 C。
2. 答案:B
解析:考查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故选 B。
3. 答案:ABCD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与出资的规定。A 为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B 为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C 为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D 为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均正确,故选 ABCD。
4. 答案:B
解析:考查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才由设立时的股东承受,故本题错误。
5. 答案:(1)股东人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公司章程: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额与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3)注册资本: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4)出资不足的责任:依据该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规定。要点:① 股东人数的上下限(1 分);② 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与缴足期限(1 分);③ 设立时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1 分)。评分要点:股东人数 1 分、章程与注册资本 1 分、出资不足责任 1 分。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规定」展开,覆盖股东人数的上下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与法定记载事项、注册资本的缴足期限、出资形式的范围,以及设立时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与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并通过一道简答题综合考查设立要件与责任承担规则。

相关知识点详见 →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http://kzp.mof.gov.cn/
说明:2026 年度中级资格考试于 2026 年 9 月 5—6 日举行(共 2 批次);《中级会计实务》150 分钟、《经济法》120 分钟、《财务管理》120 分钟。取得会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者,报考中级可免试《财务管理》(申请期 2026-05-12 至 06-25)。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