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点精华讲义第五章(4)
时间:2016-09-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 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知识点八、专业化管理原则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的机制。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可能与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投资 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尽量避免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知识点九、禁止性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 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内部资料]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知识点十、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 1、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给予财政税收扶持。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 相关规定。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 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 服务。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 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 便利服务。 知识点十一、违反监管的法律责任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市 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考试大纲要求】 了解公司股东的责任承担方式 掌握公司增减资的条件和程序 掌握有限公司股权和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规则 掌握公司的利润分配和清算规则 掌握公司的税收制度 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各类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掌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掌握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 掌握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8类行为 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份额转让规则 掌握私募基金合规运营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知识点一、公司股东的责任承担方式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知识点三、有限公司股权和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规则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 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 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 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 利润条件的;[内部资料]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 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 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A、公司因前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B、公司依照前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内注销; C、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D、公司依照前述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 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知识点四、公司的利润分配和清算规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内部资料] 二、公司的清算规则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知识点六、有限合伙企业各类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方式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知识点七、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 伙人。 知识点八、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 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的税收作出以下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 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 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 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按“分得”的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为个人时,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为企业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 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 (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 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抵扣。所称满2年是指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 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内部资料]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 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 抵扣后有结余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九、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 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 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 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十、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份额转让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有限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 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知识点十一、股权投资基金合规运营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原则, 严禁保底保收益。否则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责任。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 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并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 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内部资料]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 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 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人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前述所列行为的,以 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 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题库下载地址 www.91suguo.com]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综合来看,严守行业底线,坚守私募原则,向合格 投资者募集资金,杜绝保底保收益,勤勉尽责、诚信信披是避免非法集资的有效方式。 第十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一节 行业自律概述 【考试大纲要求】 理解行业自律管理的法律依据 掌握基金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职责 了解自律性规范文件颁布的背景、过程 知识点一、行业自律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机构。 2013年6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增设了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责权限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股权投资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知识点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 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 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题库下载地址 www.91suguo.com] 知识点三、自律性规范文件颁布的背景与过程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行业自律的基础性作用, 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则体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私募行业发展环境, 推动我国各类私募基金持续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了一系列自律性规范 文件。 知识点二、因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而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的后果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知识点三、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报送义务 (一)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持续报送信息是实现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基础性 措施之一。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及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二)违反信息报送义务的处罚 自“登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基金管理人完成季度、年度及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报告 等相应信息报送整改要求之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 备案申请。 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 名单,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并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1、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 2、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人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3、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新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 记: 1、新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 的;[题库下载地址 www.91suguo.com] 2、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管理人被列为异常机构的后果: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 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知识点四、基金管理人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 (一)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4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违反财务报告提交义务的处罚 已登记的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的,完成整改之前,协会暂停受理该机构的产品备案,并 列人异常机构名单;异常机构整改完毕后至少6个月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新申请登 记的管理人成立满一年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知识点五、法律意见书要求出台的背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人法律中介机构的尽职调 查,是对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股 权投资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 一方面,目前大量申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欠缺诚信约束,提交申请材料不 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引人法律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本身就是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 督的重要力量。 知识点六、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新申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 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 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 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 “私募”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 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 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 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 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 定。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 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 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 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 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 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 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 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