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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点精华讲义第五章(5)


套管理制度。[题库下载地址 www.91suguo.com]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及是否存在
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
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
构及其髙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是否被列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
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知识点七、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质问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出具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无特殊的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设
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基金管理人选择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相关资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但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未就律师事务所入会作出强制性要求。
 
 

 
知识点八、未登记备案对股权投资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未经登记不得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募集业务。中介机构需对股权投资基
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未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在新三板挂牌、定增、并购重组、首次公开发
行时将会受到限制。[题库下载地址 www.91suguo.com]
知识点九、登记备案的流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单位,但加入会员并不
是登记备案的必备前置程序,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
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人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以下信
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
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
报送托管协议。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节 募集管理办法
【考试大纲要求】
掌握募集主体、方式、对象、各方责任;募集行为的主要流程;主要法律文件及禁止行为
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了解募集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知识点一、募集办法出台的背景
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日益壮大,与此同时,风险不断积聚,风险事件陆续暴露,出现了
大量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
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为发生在募
集环节的问题。
为加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市场,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在对近年来私募基金在募集过程中的各种现象、问题研究和总结的基础上,制
定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知识点二、募集行为主要自律管理的内容
(一)募集主体、方式、对象、各方责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
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
募集行为包含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缴、退出等活
动。
募集方式包括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股权投资基金应该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募集机构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
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的,
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二)募集行为的主要流程
主要流程: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提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
冷静期;回访确认。[题库下载地址 www.91suguo.com]
(三)主要法律文件及禁止行为
主要法律文件:募集说明书、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合格投资者承诺、风险揭示书、基
金合同、账户监督协议。
禁止行为: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
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
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
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
辞;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登载个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
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恶意贬
低同行;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
基金;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
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
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
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知识点三、风险揭示的内容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
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
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
资顾问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
募集失败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
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四节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考试大纲要求】
了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了解各类基金文件对信息披露应与约定的要求
了解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后果
 
 
 
知识点一、各项内控制度要求及其有效运行
专业化原则: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
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高管资质: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应当包括一名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
理人员。
投资者管理:管理人应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募集遴选: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
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
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财产独立性:管理人应当建立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
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托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六节 合同指引
【考试大纲要求】
 

 
了解合同指引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一、合同指引分类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根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分为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
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及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
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公司型基金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
第七节 外包和托管
【考试大纲要求】
了解外包和托管的基本要求
知识点一、基金业务外包
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
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应对外包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外包机构应具
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题库下载地址 www.91suguo.com]
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提供托管服务的,
应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或委托外包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
务,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估值核算。
知识点二、基金业务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不进行托管的,
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基金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
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
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
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八节 从业人员管理
掌握对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掌握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及维持有效性的条件
掌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的条件
 
 

 
知识点一、对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合
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知识点二、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及维持有效性的条件
获得从业资格的具体途径有两个:
一是通过考试,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
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三《股
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二是通过资格认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符
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资格
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知识点三、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
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1)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2)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
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符合上述
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
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1)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符合本
条件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
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2)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
年及以上:符合本条件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
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3)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件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
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4)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
研究员职称的:符合本条件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
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相关证明材料。
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将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
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