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一号)(最新发布)(48)
时间:2020-03-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二)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一)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二)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三)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四)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五)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七)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交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基金债务; (四)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实收资本: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和其它法定或约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其它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4)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根据基金管理的需要,指定或更换基金业务代理人,并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9)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决定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规定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