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一号)(最新发布)(49)
时间:2020-03-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置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核对基金管理人制作的相关账册;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5)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6)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有权提议召集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决定终止基金;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变更基金类别; 10、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