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讲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公司合并、分立

所属考试证券从业资格
所属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对应大纲《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
所属章节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名称公司合并、分立
适用等级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一般从业资格)
考试分值约 5 分

核心内容

  • 合并的两种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8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吸收合并中被吸收公司的主体资格消灭而存续公司继续存在,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主体资格均消灭、由新设公司概括承受。
  • 合并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合并、分立属于重大事项,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6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依据第116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同类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无权自行决定合并、分立。
  • 合并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0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程序的三项核心动作是签订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与公告,缺一不可。
  • 债权人的保护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0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两个期限的起算点不同:接到通知的从接到之日起算三十日,未接到通知的从公告之日起算四十五日,考试常在此处设置干扰项。
  •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承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0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这是合并的法定效果,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但债权人可以依前述规定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承继是概括承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与合同地位。
  • 简易合并的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9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该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该条只适用于吸收合并中支付价款的情形,不改变债权人保护程序的要求。
  • 分立的程序与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1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分立分为派生分立(原公司存续,另设新公司)与新设分立(原公司解散,分立为两个以上新公司)。与合并不同的是,分立不赋予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因为分立后原债务仍由分立各方连带承担。
  • 分立后的债务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2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连带责任是保护债权人的底线安排,书面协议约定是唯一的例外通道,口头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 登记事项: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解散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办理设立登记。登记完成之日是主体资格变动的对外生效节点,也是债权人主张权利、交易相对方判断主体存续状态的重要依据。

易错点

易错点:认为公司合并只需董事会决议即可。→ 正确理解:合并、分立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或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仅第219条的简易合并在章程未另行规定时可由董事会决议。
易错点: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限统一记成三十日。→ 正确理解: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张,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主张,两个期限起算点与长度均不同。
易错点:认为公司分立后债务按分立比例分担。→ 正确理解: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公司主张全部债务;只有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时才除外。
易错点:认为合并、分立无须通知债权人。→ 正确理解:两者均须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通知与公告是法定程序,遗漏将影响登记办理并可能引发赔偿责任。

记忆口诀

记「合并两类」(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决议三分之二」、「程序四步」(签协议、编报表清单、十日通知、三十日公告)、「债权两期」(接到通知三十日、未接到通知自公告四十五日)、「分立债务连带,书面约定除外」。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与判断题出现,常考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区别、决议表决比例、通知与公告的时限、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三十日与四十五日、合并后债权债务的概括承继、简易合并的适用条件以及分立后债务的连带责任,预计分值约 5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乙公司的债权人未接到合并通知。该债权人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期限是自公告之日起( )。

A. 十日内 B. 三十日内 C. 四十五日内 D. 六十日内

答案:C
解析:考查债权人保护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0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题债权人未接到通知,故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选 C。

2.【多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合并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 )。

A.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B.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C.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D.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答案:ABCD
解析:考查合并的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0条,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四项均为法定动作,故选 ABCD。

常见问题(QA)

Q1:为什么合并要给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担保的权利,而分立不给?
A1:差别来自债务承担规则的不同。合并时,被吸收或被解散公司的主体资格消灭,其债务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继,债权人的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偿债主体的资产基础与信用状况可能变差,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一个提前退出的机会: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避免被动接受一个自己未曾评估过的新债务人。分立则不同,法律直接规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公司主张全部债务,其受偿保障并未因分立而削弱,因此无须再赋予要求清偿或担保的权利。可以说,合并是用程序性保护换取主体变更,分立是用实体连带责任替代程序性保护。
Q2:合并协议签订后、登记完成前,债权债务关系处于什么状态?
A2:合并协议在合并各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内部效力;对被合并公司的债权人而言,主体资格的消灭以注销登记为对外节点,在登记完成前,原公司仍是名义上的债务人,可以自己名义应诉与受偿。但债权人已经取得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法定权利,可以在期限内主张。若公司在未清偿债务、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完成合并并注销,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并后的承继规则向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主张,也可以就程序违法造成的损失向负有责任的股东、董事主张赔偿。因此实务中通常把债权人保护程序作为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前置材料。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A3:一是方式题,考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定义与主体资格变化;二是比例题,考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三是时限题,考十日内通知、三十日内公告、三十日与四十五日两个主张期限;四是效果题,考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五是例外题,考第219条简易合并的百分之十净资产标准与董事会决议要求;六是责任题,考分立后债务的连带责任及书面协议约定的例外。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s://www.sac.net.cn/
说明:《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 年 11 月发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科目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两科。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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