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讲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 所属考试 | 证券从业资格 |
|---|---|
| 所属科目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对应大纲 |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 |
| 所属章节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知识点名称 |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
| 适用等级 |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
| 考试分值 | 约 4~6 分 |
核心内容
- 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职权准用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同样不设股东会,由该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
- 年会与临时股东会:两类期限、六种情形。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召集主持顺序与通知期限。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年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 表决权与决议通过比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董事会与经理。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准用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即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 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易错点
易错点:把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通知期限记成一样。→ 正确理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年会提前二十日通知、临时会提前十五日通知(第一百一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六十四条)。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区分年会与临时会两档。
易错点:把「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与「未弥补亏损达三分之一」两个比例记反。→ 正确理解: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记忆时抓住「人按三分之二算、钱按三分之一算」。
易错点: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也是「每年度至少一次」。→ 正确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第八十一条)。股份公司股权分散、监督频次更高。
易错点:把「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与「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混用。→ 正确理解:股东会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计算;而董事会决议要求「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要求「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基数不同,须严格区分。
记忆口诀
股东年会一年一次,临时会两个月内开;人不足三分之二、亏达股本三分之一、十个点股东请求、董事会监事会提议、章程另定。年会二十日通知,临时会十五日;一个点股东十日前提案,董事会两日转达。一股一票,普通过半、特别三分之二;董事会三人以上、一年两次会、全体过半通过;监事会三人以上、职工代表不低于三分之一、六个月一次会。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部分的核心考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出现,重点考查临时股东会的六种情形与两个月期限、年会二十日与临时会十五日的通知期限、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表决比例、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组成人数和会议频次,预计分值约 4~6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年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通知各股东。
A. 十日 B. 十五日 C. 二十日 D. 三十日
答案:C
解析:考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通知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故选 C。选项 B 的十五日是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期限,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通知期限,属高频混淆项。
解析:考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通知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故选 C。选项 B 的十五日是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期限,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通知期限,属高频混淆项。
2.【多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有( )。
A.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B.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C. 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八股份的股东请求 D. 监事会提议召开
答案:ABD
解析:考查临时股东会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六种情形: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 A、B、D 正确。选项 C 持股百分之八未达百分之十的门槛,不符合法定情形。
解析:考查临时股东会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六种情形: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 A、B、D 正确。选项 C 持股百分之八未达百分之十的门槛,不符合法定情形。
常见问题(QA)
- Q1:股东会的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表决比例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这样设计?
- A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普通决议应当经<strong>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strong>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strong>三分之二以上</strong>通过。二者的基数都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这样设计的道理在于:普通决议属于日常经营事项,过半数即可保证决策效率;特别决议涉及公司组织体的根本变更或股东根本利益,提高门槛可以防止多数股东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压迫少数股东,属于对股东实体权利的程序性保护。
- Q2: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是什么关系?公司可以两者都不设吗?
- A2:根据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此时<strong>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strong>。也就是说,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是「二选一」的监督机构安排,不是并列设置。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此外,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因此公司不能既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也不设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
- Q3: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通常怎么考?哪些数字最容易失分?
- A3:常见考法有三类:一是<strong>数字型单选</strong>,直接考通知期限(年会二十日、临时会十五日)、临时股东会召开期限(两个月内)、董事会与监事会人数(均为三人以上);二是<strong>情形型多选</strong>,把临时股东会的六种情形与「持股百分之五的股东请求」「总经理提议」等干扰项混排;三是<strong>程序型判断</strong>,如「监事会不召集时,连续九十日以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以自行召集」「未通过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可以直接提交股东会」等。最容易失分的数字是:把年会二十日与临时会十五日互换;把董事人数三分之二与亏损三分之一互换;把监事会「每六个月一次」记成「每年度一次」;把「出席会议表决权」误记为「全体股东表决权」。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s://www.sac.net.cn/
说明:《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 年 11 月发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科目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两科。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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