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6日 证券从业(一般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 27 期)

试题来源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考试大纲
所属考试证券从业资格
所属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对应大纲《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
所属章节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覆盖知识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
试题分值单项选择题 2 分 × 3、多项选择题 3 分 × 1、判断题 1 分 × 1,合计 10 分
难度进阶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合伙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确定清算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主体是( )。

A. 仅合伙人 B. 仅债权人 C.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D. 企业登记机关

2.【单项选择题】(2 分)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该期限为( )。

A. 五日内 B. 十日内 C. 十五日内 D. 三十日内

3.【单项选择题】(2 分)合伙企业财产在清算中应当优先支付的是( )。

A. 所欠税款 B. 清算费用 C. 职工工资 D.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返还

4.【多项选择题】(3 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列情形中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有( )。

A.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B.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C.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D. 合伙企业当年出现经营亏损

5.【判断题】(1 分)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C
解析:考查第八十六条的兜底安排。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故选 C。申请主体既包括合伙人,也包括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注销登记,不承担指定清算人的职责。
2. 答案:B
解析:考查第八十八条的通知期限。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故选 B。十五日是确定清算人与报送清算报告的期限,三十日是债权人接到通知后的申报期限,均与通知义务本身的期限不同。
3. 答案:B
解析:考查第八十九条的分配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先支付清算费用,再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然后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剩余部分才在各合伙人之间分配,故选 B。出资返还不属于清算分配的前置项目,且须在债务清偿完毕后进行。
4. 答案:ABC
解析:考查第八十五条的法定解散情形。合伙期限届满且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约定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均属明文列举的解散情形,A、B、C 正确。单纯出现经营亏损并不构成法定解散事由,是否继续经营由合伙人依合伙协议决定,D 错误。
5. 答案:B
解析:考查第九十二条的责任规则。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破产程序并不免除该责任,故该判断错误。这是合伙企业责任制度区别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关键之处。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展开,覆盖清算人的指定兜底机制、通知债权人的期限、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法定解散情形以及破产后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五个角度。

相关知识点详见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讲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s://www.sac.net.cn/
说明:《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 年 11 月发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科目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两科。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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