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016号)的要求,在审核了继峰股份管理层编制的2018年度和2017年度Grammer AG集团模拟合并财务报表适用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前后差异情况说明及差异情况表的基础上,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了关于Grammer AG集团模拟合并财务报表适用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后差异情况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华专函字[2019]48380023号)。

1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01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我们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了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016]号之反馈意见回复(披露版)(报告编号:瑞华专函字[2019]48380018号)。

1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01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我们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了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016]号之反馈意见回复(申报版)(报告编号:瑞华专函字[2019]48380019号)。

本所受行政处罚及被立案调查情况:

一、有关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1、2016年1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0179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为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隆特产”)IPO提供证券服务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7年3月,本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2号)。因本所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审计机构,在对振隆特产2012年、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责令瑞华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260万元罚款;对侯立勋、肖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2015年1月,本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4066号)(广东证监局稽查局立报[2015]003号)。因为本所客户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与勤上集团的直接和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对本所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3月,本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因本所在为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的罚款。对刘涛、孙忠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3、2015年12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琼证调查通字2015005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201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7年1月,本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因本所在审计海南亚太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瑞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9万元,并处以78万元罚款;对秦宝、温亭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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