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指派独立于本项目的合伙人张天福成立专门复核小组,召开复核会议,在对前述复核工作底稿和复核结论检查的基础上,讨论重大事项的判断,对本项目的整体执行情况形成复核结论。
复核会议流程如下:
(1)项目组填写复核小组复核意见书,将经过独立的复核人员复核的复核报告、独立复核记录、准则差异鉴证报告、审计报告、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出具的专项核查说明、根据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鉴证报告等文件对应的复核合伙人复核记录、上述报告对应的质量专管员监控记录、上述报告对应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总结,以及项目有关材料整理发送质量监管部,作为复核会议材料。质量监管部提交至复核小组,并发起复核会议。
(2)召开复核会议,并由复核委员投票决策是否出具复核报告。复核小组复核情况见附件三。
4、出具复核报告
基于上述复核及复核小组最终复核意见,决定是否出具复核报告,复核报告审批流程见附件四。
二、复核对象
1、准则差异鉴证报告,具体包括: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准则差异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8]48380024号);
2、审计报告,具体包括:宁波继烨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专审字[2019]48380001号)、Toledo Molding & Die, Inc.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专审字[2019]48380002号)、格拉默车辆内饰(长春)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专审字[2019]48380003号);
3、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出具的专项核查说明,具体包括: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专项核查说明(报告编号:瑞华专函字[2019]48380016号);
4、对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回复及相关工作底稿,具体包括: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38号)的回复(报告编号:瑞华专函字[2019]48380015号)、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016]号之反馈意见回复(披露版)(报告编号:瑞华专函字[2019]48380018号)、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016]号之反馈意见回复(申报版)(报告编号:瑞华专函字[2019]48380019号);
5、根据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鉴证报告,具体包括:宁波继烨投资有限公司对Grammer投资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专函字[2019]48380020号)、关于宁波继烨投资有限公司业绩真实性的专项核查报告(报告编号:瑞华专函字[2019]48380021号)、关于Grammer AG集团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和在上市地交易所已披露的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报告编号:
瑞华专函字[2019]48380022号)、关于Grammer AG集团模拟合并财务报表适用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后差异情况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华专函字[2019]48380023号);
6、审计报告、专项审核报告等鉴证报告相关的重要审计工作底稿;
7、《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前述审计及其后附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信息。
三、重点复核项目和程序
1、执行的除审计工作外的其他鉴证工作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
2、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获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1)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编制是否恰当,风险识别和应对程序是否恰当,是否恰当识别出特别风险并恰当应对;
(2)重大专业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3)重大会计、审计问题的应对和处理是否恰当,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