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5年7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92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为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桥通讯”)2012年年报审计项目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本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因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合并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浩华】在键桥通讯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决定:“责令国富浩华所改正,没收国富浩华所键桥通讯2012年度年报审计

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由国富浩华所法律主体的承继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对支梓、陈满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5、2016年5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6027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2013-201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2018年12月,本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26号)。因本所在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有关立案调查的情况说明

1、2015年11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229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项目而进行的立案调查。目前,此调查尚未结案。

2、2019年1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湘证监调查字0784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而进行的立案调查。目前,此调查尚未结案。

3、2019年7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监调查字2019085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目前,此调查尚未结案。

上述列明的三项尚未结案的立案调查事项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除上述说明中已列明的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外,本所不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处罚及立案调查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参与继烨投资、TMD集团及格拉默长春审计工作及其他鉴证工作,继烨投资、TMD集团、格拉默长春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潘新华、邬晓磊也未参与上述处罚及立案调查项目的审计工作及其他鉴证工作。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相关要求,我们对相关报告进行了复核,现将复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 复核过程

本所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表审计复核工作关键复核流程为:①项目组自查;②独立复核人员复核;③复核小组复核;④出具复核报告。

1、项目组自查

由项目合伙人潘新华与签字项目经理邬晓磊组织本项目主要成员对与准则差异鉴证报告、审计报告、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出具的专项核查说明、根据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鉴证报告等文件相关的工作底稿和各项资料进行自查。对重点风险领域的评估、风险应对措施、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重大事项的判断以及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回复及相关工作底稿等进行重新检查,并编制复核工作记录,形成复核结论。项目组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营业成本核算、固定资产、商誉、营业收入确认等主要项目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见附件一。

2、独立复核人员复核

由本所委派独立复核人员李巧仪、刘丹(非上述准则差异鉴证报告、审计报告、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出具的专项核查说明、根据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鉴证报告等文件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本项目的主要工作程序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包括:阅读准则差异鉴证报告、审计报告、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出具的专项核查说明、根据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鉴证报告等文件、检查重要工作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检查项目组自查工作记录、检查质量监管部关于上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复核记录和意见回复、对签字会计师和项目组主要成员进行询问等。独立复核人员复核情况见附件二。

3、复核小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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