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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经营机构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 审慎履职,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 本指引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

第五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

以下方式:

(一)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

(二)问卷调查;

(三)知识测试;

(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六条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经营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第七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符合《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 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九条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