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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2)

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

第十条经营机构应当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C2、C3、C4、C5类。

第十一条经营机构可以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

(一)问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 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

(二)问卷问题不少于10个;

(三)问卷应当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合理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结合问卷评估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经营机构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二条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普通投资者,

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填写转化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追加了解投资者信息、开展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

(三)经营机构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向其说明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经营机构不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告知其评估结果及理由。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