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3)
时间:2017-07-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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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如需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应当书面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一)《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 (二)投资者在本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 (三)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 (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者不同类别投资者转化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及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经营机构应当保障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正常运行, 有效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求。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应纳入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系统运维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机构应当利用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交易行为记录等信息,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营机构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三章产品(服务)分级 第十八条协会负责制定期货行业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如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协会应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名录。 第十九条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级。 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协会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经营机构自主确定,但应当至少包含本指引规定的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综合考虑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 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服务过往业绩等因素,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审慎评估、划分风险等级。 经营机构应当制作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评估表,根据产品或服务的评估因素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有准入条件要求的,经营机构应当加强要件审核,审慎向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责任编辑:admin) |